欢迎来到中国肢残人协会网站!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

发布时间:2009/7/24 10:41:06    浏览次数:8550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 (试行)  (以下简称《规划导则》)是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而制定的规划指导性文件,是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规划导则》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是有机的整体关系。《Jk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是2004年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是国家标准鳖技术性规定,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指导、规范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导则》旨在解决法规与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具体衔接,将它们有机的进行结合,形成互补。

    无障碍设施是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人们出行和生活的基本设施要求。随着城市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的客观存在,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政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北京是一个特大型城市,现有人口1380多万人,其中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88万,己步入老龄化城市;还有残疾人口62·2万,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特别是北京获得了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举办权,该项工作已纳入《市政府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折子工程》,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具体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首善之区的高度,从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首都城市功能,建设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宜居城市的高度,从办好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实现两个奥运一样精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建设无障碍设施,使人文关怀、残健共融的理念和人文奥运的理念得以充分体现,把北京建设成为适合所有人生活的和谐首都、和谐城市,真正成为全国的文明之市、首善之区。

    本 《规划导则》由前言、总则、建设和改造内容、保障措施共三章十五节组成。通过对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总体目标做出的表述,提出今后主要的发展方向,制定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以及明确各行业、各类建筑物、居住区等近期、远期建设和改造要达到的总体目标。

    本《规划导则》以硬件建设内容为主,标志和信息的内容为辅。城市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和辅助设施建设三方面。硬件建设为设置各项无障碍设施,软件建设为社会成员之间关怀、礼让、协助、服务,辅助设施为标志和信息。三方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本《规划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征求采纳了部分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意见,征求采纳了编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部分专家的意见,还组织征求采纳了部分老年人、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组织了多次研讨的基础上形成。

 

 

          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完善首都城市功能,便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紧紧围绕建设"新北京、

新奥运",确保北京在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前,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努力实现两个奥运一样精彩,为我市成功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创造条件。

 

                        第二节工作目标

    2004年北京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用五到六年的时间,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尤其是针对大量的现有建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各环节的全面和系统的无障碍化,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使北京的城市环境适应办好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需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残健共融理念,向世界展示首都北京文明、开放、和谐、大气的城市形象。

 

                        第三节基本原则

    一、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及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对己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及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近期将要进行改造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纳入环境整治的居住小区,应将无障碍设施与整体改造相结合一并建设。建设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便无障碍设施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其中,对用于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服务的特殊建筑,要优先安排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制定适

应本行业需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内容和标准。

    四、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和环境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与本

区、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四节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园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五、《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六、《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八、《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九、《住宅设计标准》(J10090-2001)

   十、《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2005)

   十一、《民航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000

十二、《建立残疾人无障碍物质环境导则及事例》(联合国亚太经合

委会)

十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建设和改造内容

第一节 公共建筑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办公、科研建筑、商业建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纪念性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应配备更为齐全的无障碍设施。

    二,己建公共建筑

     ()一栋公共建筑物[含以下第 () ()项各类建筑]至少有一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l、室内外有高差时,建筑出入口在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坡道,方便轮椅进出。其设置标准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执行。

    2、大中型公共建筑有两()处以上对外接待功能用房的,其出入口均需与无障碍出入口相通。

    3、原有建筑主要出入口因空间限制难以实施改造,将无障碍出入

口设于建筑物次要出入口的,须在主要出入口和人流通道明显处设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

      ()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建筑,承担对外接待功能机构的接待用房所在楼层,应设无障碍设施。

     1、该楼层应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己配备电梯的建筑,在电梯更新时至少配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2、设有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接待用房 (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和公共用房 (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使用。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和服务建筑已配备电梯的,在电梯更新时至少配置一部无障碍电梯。

    3、大型商业普通营业区和自选营业区及小型商业用房,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制定并明示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措施。

    4、饮食厅、娱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应方便乘坐轮椅者使用。

    5。大型自选超市建筑应设方便乘轮椅者出入的结算通道。

    6、大型金融、邮电建筑的对外接待柜台,应有一处低位柜台以方便残疾人特别是乘坐轮椅者使用,并设置无障碍引导标识。

    7、中小型金融、邮电建筑设低位柜台有困难时,应制定并明示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措施。

    8、设有总服务台、业务台、查询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9、设有客房的已建公共建筑,在装修、改造时应设无障碍客房。无障碍客房应尽量兼顾老年人、儿童及肢残人、盲人;聋哑人等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l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且已配备电梯的,至少应有一部无障碍电梯。

    3、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等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设轮椅席位。

    4、设有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机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设施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大型观演建筑与大型体育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

    1、设有公共厕所的,至少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2、有楼层且配备电梯的,至少应设一部无障碍电梯。

    3、观演建筑、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设轮椅席位。

    4、运动员、演员专属区内厕所建议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有淋浴间的宜设两个无障碍淋浴间。·

    5、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

儿童使用。

     ()医疗建筑中的门诊、病房区应设无障碍设施。

    1、应设无障碍厕所。对条件暂不具备的,提倡暂时改造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l个无障碍厕位。

    2、有楼层且配备电梯的,至少应设一部无障碍电梯。

    3、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的走廊两侧应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设无障碍通道。

    4、服务台、挂号、收费、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提倡在挂号、收费、取药处设滚动字幕方便就医者使用。建议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大中型医院各科室位置的盲文说明书,在医院出入口或服务台发放,方便盲人就医。

     ()高等院校、专业学校的各类建筑,应参照前述()()类的改造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中小学、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本着确保学生、儿童学习方便、活动安全的原则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节 居住建筑

    一、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和公寓,以及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二、己建居住建筑

     ()高层、中高层、多层住宅和公寓,首层出入口与室外地平有高差的,应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入的坡道或升降平台并安装双侧扶手。改造设置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坡道两侧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乘轮椅者进出,改造时应配备至少一部无障碍电梯。

     ()残疾人居住的底层住宅,应方便残疾人的进出。居住在首层的肢体残疾人,在征得周围住户同意意见,取得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以及房屋质量、结构安全部门的证明后,可在房间或阳台外设置临时坡道。

     ()有残疾人居住的职工宿舍或学生宿舍,为方便其出入建议在首层设残疾人住房。

     ()有残疾人居住的职工宿舍或学生宿舍,公厕内要设无障碍专用厕位和无障碍盥洗室。

 

第三节 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末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小区内道路

     ()小区道路路面宽度一般68,出于安全优先因素,小区内部道路应按以下顺序考虑安排:

    1.人车分流 (执行消防任务的除外)

    2.人车混行时,车辆单向行驶,与人行有隔离。

    3.双向混行时,车辆与人行有隔离。

     ()己建居住小区内多采用人行道路面高于车行道路面,便于人车隔离和管理。人行道端部与路面高差处,须符合无障碍通路建设要求设缘石坡道并形成系统。

     ()住宅与配套公共服务建筑之间道路,应保证无障碍设施贯通。凡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二、小区内建筑

     ()公共服务建筑首层出入口应方便轮椅进出,有室内外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安装扶手栏杆。

     1、首层室内外高差较大、难以设置坡道或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

做配套用房的,乘轮椅者无法进入时,应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有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配套金融、邮电建筑设低位柜台有困难时,应有服务人员协助使用。

    3、设有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的,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小区内应设抵达小区游园、绿地的室外无障碍通路。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小区游园、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宜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或者设置一个无障碍厕所。

     ()在同等条件下,停车场距建筑入口、室内车库距电梯最近的停车位置,应优先残疾驾驶员停车使用;在有条件时,建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小区内部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

     ()盲人相对集中居住的住宅或宿舍前和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相对集中指视障者人数占该居住区人口比例达1·5%)系统。

 

第四节 城市道路 (含桥梁)

城市道路 (含桥梁)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各级规划道路、城市广场

    ()新城和重点镇的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主要道路

   二、实施要求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提倡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应设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和提示盲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1、提倡结合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电梯,设置二或三层的无障碍系统

的连接。

    2、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坡道)不应采用僵磋做法,应采用粗糙平整防滑的地面做法。

    3、人行过街天桥下的三角空间区域周边,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铺设宽0.30m0.60m提示盲道。

    ()盲道设置:

    1、城市中心区主要广场、主要步行街、主要商业街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通达重要公共建筑入口门前。

    2、人行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人行横道、立交桥及主要公交枢纽()站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盲人学校、盲人工厂等视障者服务设施的周边道路,应在服务设施出口至临近的主要公共交通车站间的通路上铺设盲道。

    4、为视障者依导盲边界线(如盲道)定向行动的设施,自地面起0.62.0,宽1.5范围为盲杖无法探索的危险地带,须避免设置任何侧面、前方或上方障碍物、突出物 (如树权、线杆或线杆固定拉纤等),防止视障者发生碰撞安全事故。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设置盲道:

    (1)城市中心区非主要的商业、文化、交通等建筑地段或非视障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相对集中指视障者人数占该居住区人口比例1.5%以上);

    (2)人行步道净宽小于2的,或道路宽度小于3.5内的人行步道上设有行道树、站牌、信息牌等设施的;

     (3)在人行步道的外侧有绿化带的立缘石,或有固定的围墙、栅栏等地带,可设置间断的局部行进盲道相连,使视障者借助盲杖能够顺利通过。

     ()人行横道:

    1、人行过街横道的安全岛应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安全岛与人行横道路面有高差的,在对接处应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安全岛较小时,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与车行道水平相接。

    2、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视障者集中场所的人行过街横道宜设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须小于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相对应。

     ()标志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人流集中的位置,应设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第五节 公共交通场所

    公共交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公共交通建筑

    ()实施范围

    空港航站楼建筑、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公共交通客运站建筑、汽车长途客运站建筑、轨道交通客运站建筑。

    ()实施要求

    1、一栋公交建筑应有一处以上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2、室内外有高差时,建筑入口要设置台阶、坡道,入口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3、应设一条以上无障碍通道,方便行动不便者抵达服务功能区。有高差处应设置台阶、坡道,或设置扶壁式升降设施。适当提供休息座椅。

    4、旅客候机、候车区域及通道之间平接或有坡道连接。通道坡度大

5%时,两侧应设扶手(地下人防段除外)

    5、售票、联检通道,行李托运、提取、寄存等用房、设施及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通行。

    6、有楼层的配备电梯、扶梯时,应设方便乘轮椅者乘坐的无障碍

电梯。

    7、公共厕所须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8、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9、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和输送带式通道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停车场应在最方便出入的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

    二、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汽车

    公交线路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上下车和设有残疾人专用席位的无障碍公共汽车。车厢内应配备语音报站器、滚动显示屏。其余主要线路车辆,应考虑陆续配备上述设备。结合公交车的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乘坐。

     ()出租汽车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轮椅者乘坐的出租汽车。

    三、公交车站

     ()无障碍公共汽车车站候车区,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需要。候车区与人行横道对应处应设计坡道。候车区较小时,可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降低,与车行道水平相接,与两侧步行道单面缘石坡道相接。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在视障者服务设施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或有声服务装置。

     ()公交车站应与无障碍公交车相匹配,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六节  其他场地、设施

     下列各类场地、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耍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公共广场、绿地

     ()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应在人流集中的位置设置安装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使用者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设有停车库或停车场的,应将距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

    二、大型停车场

     ()必须设无障碍入口、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公共厕所须设置男 (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三、公共厕所

     ()中心城内的公共厕所必须设置男 (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公共厕所应设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

     ()中心城中心地区平房区的公共厕所,难以改为乘轮椅者使用的,其中一个厕位应改造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坐便器、安全扶手、抓杆。出入口有高差时,应注意冬季冻冰时防滑,可采用台阶或礓磋,且宜设扶手。应在条件许可时建设方便乘轮椅者的无障碍专用厕所。

 

第七节 信息与标志

    一、信息无障碍

    方便残疾人信息交流。生活设施、文化设施、公共传媒要提供设施和手段,使聋哑、视障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和进行社会交流。

     ()各级医院、银行、邮局等设施的服务窗口,应设置方便视障者的滚动字幕或提供手语人员服务,应在入口或服务台提供免费的盲文说

明书或人员协助。

     ()中心城中心地区和主要商业街区应设置无障碍电话亭。

     ()电视台应增设配套手语综合节目,各主要新闻时段应配设字幕提要。

     ()市、区两级图书馆应配置供视障、听障者使用的多媒体设备,并使用文字字幕。

     ()开发和建立残疾人、老年人无线求助信息系统。

     ()引进或研制开发盲人出行交通引导系统。

    二、无障碍标志

    对无障碍设施标志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和建筑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在人流集中位置设置无障碍指示标志,方便识别和使用。

     ()在城市广场、步行街、主要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通往无障碍设施的路径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

     ()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置盲文位置图。

     ()在市中心和主要商业街区宜设置盲文站牌和盲文地图。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法规建设

    完善的法规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有力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只有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以市残联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才可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建设。同时,还要使新建无障碍设施纳入统一规划,标准设计,统一建设的规范化轨道,使己建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促进已有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水平。为此,应在以下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一、在《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

确无障碍工作中的责权利的具体管理万法。

    二、制定促进已建设施进行无障碍设施政造的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

    三、编制对生产无障碍科技产品(公交车、升降梯、电话、厕所扶手、抓杆、塑胶盲道等)企业扶持的经费补贴或激励办法。

    四、制定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接受残疾人投诉,并实施检查的规定等。

    五、完善加强建筑室外无障碍环境设计和建设的审批管理方法。

                        

第二节 组织保证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继续保持在首批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过程中,市政府已专门成立市、区两级无障碍工作监督员队伍,由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民政、残联、老龄以及新闻宣传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同时,区县也应有联席会议制度,以保障无障碍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 计划和资金

    为切实保障本导则内容的贯彻实施,市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导则内容,对有关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拟订有关专业领域内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确定各年度重点项目,系统地加以推迸实施。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经费应列入新建改建项目工程项目预算或环境整治项目预算。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即由市、区 ()、业主单位共同承担,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要制订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节 宣传和培训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市、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要结合本导则实施,积极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宣传工作,营造一种全社会参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氛围。高等建筑专业院校提倡建立无障碍设计教学内容。

为确保全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建设和改造的技术水平,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本导则思想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有关技术标准应用与贯彻事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计、审图技术人员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培训宣传工作,指导解决各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难题。

 

主耍参考文献: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3-2006)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城市无障碍环境设计》(周文麟编著)

《台湾校园无障碍环境》

 

-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size: 12.0pt">    1、提倡结合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电梯,设置二或三层的无障碍系统

的连接。

    2、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坡道)不应采用僵磋做法,应采用粗糙平整防滑的地面做法。

    3、人行过街天桥下的三角空间区域周边,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铺设宽0.30m0.60m提示盲道。

    ()盲道设置:

    1、城市中心区主要广场、主要步行街、主要商业街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通达重要公共建筑入口门前。

    2、人行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人行横道、立交桥及主要公交枢纽()站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盲人学校、盲人工厂等视障者服务设施的周边道路,应在服务设施出口至临近的主要公共交通车站间的通路上铺设盲道。

    4、为视障者依导盲边界线(如盲道)定向行动的设施,自地面起0.62.0,宽1.5范围为盲杖无法探索的危险地带,须避免设置任何侧面、前方或上方障碍物、突出物 (如树权、线杆或线杆固定拉纤等),防止视障者发生碰撞安全事故。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设置盲道:

    (1)城市中心区非主要的商业、文化、交通等建筑地段或非视障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相对集中指视障者人数占该居住区人口比例1.5%以上);

    (2)人行步道净宽小于2的,或道路宽度小于3.5内的人行步道上设有行道树、站牌、信息牌等设施的;

     (3)在人行步道的外侧有绿化带的立缘石,或有固定的围墙、栅栏等地带,可设置间断的局部行进盲道相连,使视障者借助盲杖能够顺利通过。

     ()人行横道:

    1、人行过街横道的安全岛应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安全岛与人行横道路面有高差的,在对接处应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安全岛较小时,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与车行道水平相接。

    2、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过街横道、视障者集中场所的人行过街横道宜设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须小于1: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相对应。

     ()标志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人流集中的位置,应设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第五节 公共交通场所

    公共交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公共交通建筑

    ()实施范围

    空港航站楼建筑、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公共交通客运站建筑、汽车长途客运站建筑、轨道交通客运站建筑。

    ()实施要求

    1、一栋公交建筑应有一处以上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

    2、室内外有高差时,建筑入口要设置台阶、坡道,入口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3、应设一条以上无障碍通道,方便行动不便者抵达服务功能区。有高差处应设置台阶、坡道,或设置扶壁式升降设施。适当提供休息座椅。

    4、旅客候机、候车区域及通道之间平接或有坡道连接。通道坡度大

5%时,两侧应设扶手(地下人防段除外)

    5、售票、联检通道,行李托运、提取、寄存等用房、设施及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通行。

    6、有楼层的配备电梯、扶梯时,应设方便乘轮椅者乘坐的无障碍

电梯。

    7、公共厕所须设置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8、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有低位设计以方便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

    9、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和输送带式通道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停车场应在最方便出入的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

    二、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汽车

    公交线路中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上下车和设有残疾人专用席位的无障碍公共汽车。车厢内应配备语音报站器、滚动显示屏。其余主要线路车辆,应考虑陆续配备上述设备。结合公交车的更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乘坐。

     ()出租汽车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轮椅者乘坐的出租汽车。

    三、公交车站

     ()无障碍公共汽车车站候车区,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需要。候车区与人行横道对应处应设计坡道。候车区较小时,可采取通行的局部步道降低,与车行道水平相接,与两侧步行道单面缘石坡道相接。提倡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在视障者服务设施附近的公交车站应设盲文站牌或有声服务装置。

     ()公交车站应与无障碍公交车相匹配,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六节  其他场地、设施

     下列各类场地、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耍求,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未提及的可参照本导则要求。

    一、公共广场、绿地

     ()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应在人流集中的位置设置安装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指示牌,引导使用者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设有停车库或停车场的,应将距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

    二、大型停车场

     ()必须设无障碍入口、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公共厕所须设置男 (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三、公共厕所

     ()中心城内的公共厕所必须设置男 (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2个无障碍厕位,或一个无障碍厕所。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公共厕所应设男(厕内另设1个低位小便器)女各1个无障碍厕位,。

     ()中心城中心地区平房区的公共厕所,难以改为乘轮椅者使用的,其中一个厕位应改造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坐便器、安全扶手、抓杆。出入口有高差时,应注意冬季冻冰时防滑,可采用台阶或礓磋,且宜设扶手。应在条件许可时建设方便乘轮椅者的无障碍专用厕所。

 

第七节 信息与标志

    一、信息无障碍

    方便残疾人信息交流。生活设施、文化设施、公共传媒要提供设施和手段,使聋哑、视障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和进行社会交流。

     ()各级医院、银行、邮局等设施的服务窗口,应设置方便视障者的滚动字幕或提供手语人员服务,应在入口或服务台提供免费的盲文说

明书或人员协助。

     ()中心城中心地区和主要商业街区应设置无障碍电话亭。

     ()电视台应增设配套手语综合节目,各主要新闻时段应配设字幕提要。

     ()市、区两级图书馆应配置供视障、听障者使用的多媒体设备,并使用文字字幕。

     ()开发和建立残疾人、老年人无线求助信息系统。

     ()引进或研制开发盲人出行交通引导系统。

    二、无障碍标志

    对无障碍设施标志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和建筑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在人流集中位置设置无障碍指示标志,方便识别和使用。

     ()在城市广场、步行街、主要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通往无障碍设施的路径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引导标志。

     ()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置盲文位置图。

     ()在市中心和主要商业街区宜设置盲文站牌和盲文地图。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法规建设

    完善的法规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有力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只有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以市残联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才可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建设。同时,还要使新建无障碍设施纳入统一规划,标准设计,统一建设的规范化轨道,使己建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促进已有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水平。为此,应在以下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一、在《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

确无障碍工作中的责权利的具体管理万法。

    二、制定促进已建设施进行无障碍设施政造的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

    三、编制对生产无障碍科技产品(公交车、升降梯、电话、厕所扶手、抓杆、塑胶盲道等)企业扶持的经费补贴或激励办法。

    四、制定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接受残疾人投诉,并实施检查的规定等。

    五、完善加强建筑室外无障碍环境设计和建设的审批管理方法。

                        

第二节 组织保证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继续保持在首批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过程中,市政府已专门成立市、区两级无障碍工作监督员队伍,由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民政、残联、老龄以及新闻宣传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同时,区县也应有联席会议制度,以保障无障碍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 计划和资金

    为切实保障本导则内容的贯彻实施,市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导则内容,对有关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拟订有关专业领域内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确定各年度重点项目,系统地加以推迸实施。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经费应列入新建改建项目工程项目预算或环境整治项目预算。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即由市、区 ()、业主单位共同承担,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要制订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节 宣传和培训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市、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要结合本导则实施,积极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宣传工作,营造一种全社会参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氛围。高等建筑专业院校提倡建立无障碍设计教学内容。

为确保全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建设和改造的技术水平,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本导则思想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有关技术标准应用与贯彻事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计、审图技术人员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培训宣传工作,指导解决各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难题。

 

主耍参考文献: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3-2006)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城市无障碍环境设计》(周文麟编著)

《台湾校园无障碍环境》

 

协会章程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肢残人协会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E-mail:zgzxtg@163.com

电话/传真:010-66580074 网站联系电话:0898-65656769

投稿信箱:zgzxtg@163.com 主席信箱:zgzxtg@163.com

技术支持:海南微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4012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