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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残疾人防护社会支持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2 10:07:06    浏览次数:2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党委宣传部、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加强残疾人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应急管理及常态化防控期间残疾人困难群体的防护工作,推动建立疫情下残疾人保护的长效机制,中国残联会同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残疾人防护社会支持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大传染病疫情残疾人防护社会支持服务指南(试行)

残疾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感染风险、防护压力和救治难度较大的群体之一。在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和常态化阶段,加强并规范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支持服务,共同做好残疾人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利益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残疾人防护社会支持服务指南》,目的在于通过标准规范和引领、宣传引导和社会倡导,促进疫情下与残疾人防护相关的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帮助残疾人克服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和特别风险,保障残疾人享有公共卫生安全的平等权利。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康复辅助器具、照护帮扶、心理援助等社会支持服务的工作指引。

本指南适用于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应急管理及常态化防控期间为加强残疾人防护而提供的各种支持性服务。

二、总体原则

面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宜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和科学防控的原则,为加强残疾人防护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服务。

(一)平等保障,特别扶助。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遭到排斥和限制;同时将残疾人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人群,针对其特殊困难与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二)科学统筹,合理便利。将残疾人防护纳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整体部署;同时围绕残疾人具体的防护需求,合理调配资源,适当调整安排,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尽可能提供便利措施。

(三)自助助人,助人自助。确保服务提供者首先保护好自己,然后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同时着力提高残疾人独立防护的意识和自我救助的能力,充分发挥残疾人自身防护的主观能动性。

三、主要措施

(一)无障碍服务。

1、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1)面向公众宣传的疫情防控信息、防护知识和防护技术,宜提供文字、语音、动画或者手语视频等无障碍版本,便于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及时便利获取。

(2)制作和播发重要疫情防控信息的电视新闻节目、网络新闻视频和其他应急响应方式,宜加配字幕或提供手语翻译。

(3)通报重大疫情信息和紧急疫情信息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听力、言语残疾人参加或需要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出的,宜提供现场手语翻译或字幕服务。

(4)刊播重要疫情信息的网站、网页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宜符合《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GB/T37668-2019)。

(5)在社区(村)发布疫情防控通告或通知,宜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及时且无障碍地传递防控信息。

(6)集中隔离、集中医学观察和临时安置的场所,集中诊疗的医疗机构,宜为有需要的听力残疾人提供现场或远程手语翻译服务。

(7)开发和使用个人健康信息码等相关应用,宜符合GB/T 38963-2020系列国家标准,易于为视力残疾人读屏软件识别。同时,为无智能手机或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或提供除扫码以外的其他方式,如家人代领、刷身份证等。

2、设施无障碍。

(1)集中隔离、集中医学观察和临时安置的场所,集中诊疗的医疗机构,宜按照GB50763-2012配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2)非极端紧急情况下,居住区、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的无障碍设施设备,不可因疫情防控而被占用、停用。

3、交通无障碍。

无障碍公交车、无障碍出租车除疫情防控有特别规定外,不宜停驶停用;必要时,政府可征用为应急交通工具。

(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

1、康复辅助器具租赁。

集中隔离、集中医学观察和临时安置的场所,集中诊疗的医疗机构,宜为残疾人提供轮椅、拐杖、生活自助具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2、康复辅助器具适配。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残疾人适配、修理康复辅助器具的机构不宜停止服务,可结合线上线下提供灵活的支持服务,尽可能减少与残疾人面对面接触的机会。确实需要面对面接触服务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加强防护。

(三)生活照护服务。

1、走访探视。

对于一户多残、以老养残、重度残疾、单独居住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宜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2、医药服务。

因疫情防控影响难以获得必需药品的精神障碍患者,可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精神病防治组织通过远程诊疗、代取代寄药品、送药上门、监督服药等方式,确保其连续服药不中断。有条件的地区,可由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协作支持服务。

3、临时照护。

(1)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监护人、日常照护者、其他家属和服务提供者因疫情被隔离的,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残疾人组织须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必要的临时性安置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确保其有饭吃、有水喝、有基本照料、有安全防护。

(2)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因疫情被集中隔离、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的,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相关医疗机构宜加强与其监护人、日常照料者或其他家属进行沟通,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必要时,可在当地民政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或疫情防控机构批准下由其监护人、日常照护者、其他家属陪伴。

(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精神病防治组织宜主动和家庭照护者进行沟通指导,协助做好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居家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工作。

(4)疫情防控社区封闭管理期间,残疾人无法独立外出或通过其他途径采购生活必需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协调志愿者宜为其配送生活必需品。

(5)残疾人受疫情影响无法独立网上购物、预约出行看病或预订餐饮住宿的,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村)残疾人组织联系协调志愿者提供信息网络助残服务。

(四)心理健康和康复服务。

1、心理干预和心理援助。

(1)对于传染病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中的残疾人,宜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生等专业人士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

(2)对于受疫情影响的残疾人,宜采取开通心理援助热线、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招募心理健康志愿者、向专业机构转介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支持服务。

(3)对于在复工复产复学中需要心理援助和情绪管理支持的残疾人,企业、学校、社区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关怀服务。

2、康复服务。

因疫情影响导致残疾人中断接受规律性的专业行为训练和功能改善型康复服务的,专业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宜充分利用线上支持,引导和培训家庭照护者提供必要且适宜的居家康复指导支持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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