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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5/9 10:13:58    浏览次数:2723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信息化部起草了《无障碍建设条例(送审稿)》,于2010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内涵与原则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无障碍内涵的表述,结合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第二条)。

   鉴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征求意见稿确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三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第四条);

   二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第五条);

   三是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第五条);

   四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五条)。

   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建设重在新建,改造需分步实施。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设施的新建和改造作了不同要求:

   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第十一条);

   二是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城市道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第十二条);

   三是无障碍设施改造,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三条);

   四是列明了四类优先推进无障碍改造的机构和场所(第十四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乘坐出租车等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作了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四)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

   根据需要和可能,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信息交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发布重要或紧急政务信息时,应提供文字提示、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二条);

   二是在有关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第二十三条);

   三是部分电视节目、影视类录像制品应提供手语、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四条);

   四是市级以上政府网站以及其他规定的网站,需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七条);

   五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逐步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无障碍服务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做法,征求意见稿对以下无障碍服务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二条);

   二是部门组织选举、国家举办考试等活动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是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5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zahj@chinalaw.gov.cn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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