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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暨省级协会主席培训班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114号

发布时间:2015/5/22 8:47:56    浏览次数:45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广泛交流地方专门协会工作典型经验,系统培训省级残联专门协会主席,加强全国残联专门协会组织建设,推动“十二五”发展纲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和“十三五”发展纲要的制定,中国残联定于2015年6月下旬在江苏南京举办“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暨省级协会主席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5年6月23日至27日(23日报到,27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双门楼宾馆(南京市虎踞北路185号,电话025-83125880)。

三、参加人员

(一)中国残联领导同志。

(二)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三)省级残联各专门协会主席。

(四)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其他委员。

(五)省级残联专职盲人、聋人理事。

(六)省级残联组联部(专门协会办公室、社工部)分管协会工作的负责人。

(七)民政部、高校等有关专家和特邀代表。

四、会议内容

(一)学习中央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中央精神。

(二)贯彻落实中国残联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是“十三五”期间全国专门协会工作的发展。

(三)召开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举办省级残联专门协会主席培训班,举办省级残联专职盲人、聋人理事专题培训班,召开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委员会会议等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收到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工作安排,确保相关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

(二)请各地于6月5日之前将与会人员名单反馈至江苏省残联,6月12日之前将会议回执(见附件1)反馈至江苏省残联,并认真核对人员信息,同时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

(三)会议安排接送站,请在接送站表(见附件2)中写清抵达时间、车(机)次、站点,并注明联络人移动电话、是否携带轮椅等信息。重度残疾人需要带陪护的请在回执中注明。

(四)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负责(不在会议期间的自行解决),差旅费由省级残联负责(含组联部负责人、盲聋专职理事、省级协会主席及陪护、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其他委员)。

(五)省级残联组联部(专门协会办公室、社工部)参会人员是本省份联络人,负责本地参会人员的组织服务工作,统一填写回执、集体报到和撤离。

(六)由于参会人数较多,重度残疾人较多,请参会人员一定按照要求认真参加相关会议,注意安全;尤其是各省(区、市)联络人要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安全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残联组联部。

彭冰泉,010-66580062,13811976287;

黄北大,010-66580063(兼传真),13488659812。

(二)江苏省残联。

1、会议联系人:苏娟,025-86993947,13675197306

王智贤,025-86993667

传真:025-86993643

电子邮箱:jscl_zlc@163com

2、接站联系人:叶正银 025-86993617,13901593776。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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