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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残联康复函〔2014〕9号]

发布时间:2014/6/17 16:36:39    浏览次数:4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力度,根据《2014年残疾人工作要点》关于“在全国75%以上的社区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重要性

社区康复协调员是康复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康复在社区,服务在家庭”,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目标的关键。各地要充分认识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重要作用,将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做“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与社区康复工作相结合,从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督导考核等方面全面加强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力度

(一)扩大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覆盖面。按照培训任务要求(见附件),结合“十二五”年度任务工作,各地要制订培训计划,有计划地推动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2014年东中部和西部城镇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率要达到90%,农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率要不低于80%。特别要做好新录用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培训,同时做好社区原有康复协调员在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着力扩大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覆盖面。

(二)拓宽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方式。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积极发挥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师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培训光盘、开办网络培训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三)规范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内容。按照《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培训教材(第2版)》和《全国残联系统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教学大纲》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通过培训使社区康复协调员基本掌握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常识、康复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基础知识、使用康复训练器具、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范培训管理。实行培训学时学分管理,严格落实每次培训不少于30学时的要求。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和学分登记制度,培训结束后填写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学分登记册,考核合格后获得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印制的社区康复协调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做好培训信息填报。各省要按照《2014年度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任务分配表》(见附件)中新增实名制任务数要求,重点做好新增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及录入工作。要按照社区康复协调员实名制要求,及时采集填报培训信息,并将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信息全部录入中国残联系统台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记录和录入数据真实、全面。

(三)管好用好培训经费。中央财政按照《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原有任务给予每名社区康复协调员30元培训补贴经费,对拨付的补贴资金要认真管理使用,建立好专账并妥善管理备查,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切实用在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工作上。

(四)做好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管理工作在中残联康复部统筹管理下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具体实施,负责进行省级师资培训,编写相关教材、发放培训上岗证、培训督导等工作。省级残联康复部要加强本省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评估,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档案台帐核实、电话调查、入户走访等形式开展检查,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残联康复部或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

联系人:中国残联康复部 程剑

联系电话:010-66580082

传真:010-66580223

联系人: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 翟冀

联系电话:010-67524032

传真:010-67524032

附件:2014年度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任务分配表

 

中国残联康复部

2014年6月9日


任务分配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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